Tuesday 14 August 2012

第114A条文回响。 政府懒散人民受罪

政府懒散人民受罪。再次设立莫明其妙的法令了 。

怎么说?

法律的精神是先假设你没罪,再由控方搜索证据来证明你有罪。 而第114A条文竟是假定你有罪,再由你证明你无罪。

我不是法律专家,但我却知道这法律大大的不妥。我甚至怀疑这是政府懒惰找证据而得出的一个法令。

试想要是这懒惰的情绪散播去其他的法律,后果还真的难以想象。

欣慰的是这法令得到多人的反对,包括执政党的部长人马。 

看来这次事件将导致大选再次延迟,因它会拉低纳吉政府的支持率。 

STOP 114 A
(图源:当今大马)





豆腐花
14Aug2012
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当今大马

假定网路用户有罪违反正义
公正党促党员加入黑屏抗议

2012年8月14日 上午11点05分

为了抗议《2012年证据法令(第二)修正案》增设的第114A条文侵蚀网络自由,国内众多媒体、组织、商业公司和个人展开“黑屏”抗议。人民公正党今天也声援这项行动,同时敦促其党员加入抗议行列。

公正党副宣传主任沈志勤在今天文告表示,第114A条文遭遇众多的反对声音,就连部分执政的国阵国会议员也开腔表示不认同。

他指出,第114A条文假定被告有罪,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做法,违法了公平原则。

沈志勤也说明,面子书、推特、部落格等的社交网路使用者被迫为其他人的言论负责。此外,提供无线上网者也面对遭他人盗线和滥用,而无辜扛责的风险。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当今大马

被告需自辩清白违反司法公平

颜炳寿吁政府检讨114A条文

2012年8月14日 青年及体育部副部长颜炳寿今日建议政府,重新检讨仓促通过的2012年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,因为此条文将造成许多网络使用者“莫明其妙”犯罪,而必须自辩。

他发表文告表示,从法律的角度而言,证据法令114A条文下的“犯罪假设”,即被告必须自辩清白,并不适用于网络世界。


他以他个人为例,在此条文下,只要有心人在他的面子书上散播仇恨言论,他将“莫明其妙”成为网路犯罪嫌疑犯,而穷于自辩。

No comments:

Post a Comment

Related Posts Plugin for WordPress, Blogger...